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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董瑞榕与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榕,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董瑞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姝。被告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红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俊锋。原告董瑞榕诉被告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瑞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