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董瑞榕与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榕,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董瑞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姝。被告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红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俊锋。原告董瑞榕诉被告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瑞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