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万义与王红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义,王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义,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玲,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红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红玲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照为冀FXXX**(五系宝马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国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