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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开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赵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赵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陈永胜。委托代理人陈守万。被告赵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胜与被告赵愚军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