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开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赵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赵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陈永胜。委托代理人陈守万。被告赵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胜与被告赵愚军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