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利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过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亚利;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过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赵亚利。委托代理人梁泽滨,系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萌萌,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过唐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邓云松,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利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过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赵亚利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