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A.P与深圳市威士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祥瑞福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p,深圳市威士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祥瑞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海陆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141号原告:a.p。法定代表人:施索仁。委托代理人:曹放。委托代理人:马一星。被告:深圳市威士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坤。被告:青岛正祥瑞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正祥。被告:杭州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淼。被告:浙江海陆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楼继鲁。被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代表人:邱惠柱。委托代理人:罗从蕤。委托代理人:孔华姿。本院在审理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士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祥瑞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海陆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等五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