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盖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盖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盖州市陈屯镇阎家沟村*号30。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昕、张恒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在盖州市陈屯镇阎家沟村地里因琐事与地邻阎某某、曲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尹某某持铁管将阎某某头部打伤,造成阎某某头顶部挫裂创口5cm。经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鉴定,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赔偿自行以九万元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及损伤鉴定书,证人阎某某、曲某某、阎某某的证言,和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军人民陪审员 李 义人民陪审员 曹 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国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