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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志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牛志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599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志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志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