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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吉XX与被告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XX,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19号原告吉XX,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喜莲、张婉婷,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谈XX,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吉XX与被告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谈X,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常有殴打、家庭暴力等行为,且被告经常酗酒,恶习不改。原告忍无可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相识并于1986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谈X,现已成年。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原告称被告染上酗酒恶习,经常打骂原告及老人,致原告身体创伤,无法与之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虽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真诚相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努力搞好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XX要求与被告谈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XX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