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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端与陈琳故意伤害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端,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981号申请人张端,男性,30岁,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琳,男性,30岁,1982年9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张端申请陈琳侵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琳应支付申请人张端案款73752.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375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浏执字第00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审判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