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