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曹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泽成,金革善,陈锡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曹泽成。被执行人金革善。被执行人陈锡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泽成与被执行人金革善、陈锡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