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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曹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泽成,金革善,陈锡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曹泽成。被执行人金革善。被执行人陈锡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泽成与被执行人金革善、陈锡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