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朱平与邹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平,邹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朱平。委托代理人方兴麟,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朱平与被告邹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朱平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朱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王朱平负担。审判员 李怀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