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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朱平与邹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平,邹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朱平。委托代理人方兴麟,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朱平与被告邹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朱平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朱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王朱平负担。审判员  李怀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