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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化林与唐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林,唐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1136号原告:杨化林,男,42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唐静,女,4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