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立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全保、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全保,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立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保,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政府北200米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全保与被上诉人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全保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全保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全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铁林审 判 员 巨新民代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青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