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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瑶刑初字第00419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租住本市瑶海区和平路与东二环路交口民房。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刘某利用二张假身份证在合肥市瑶海区网吧内在“赶集网”、“58同城网”等网站预留手机号发布虚假出卖各类二手车信息,用无需登记身份办理的手机号码与对方联系,让被害人将款存入户名为程菲、阳志勇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后与对方切断联系。被告人刘某用上述办法致使合肥市、桂林市、海口市等多名被害人受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8月3日,广西桂林市被害人黄某甲在赶集网上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虚假信息,被骗汇入程菲账户1300元。2、2012年8月13日,广西桂林市被害人李某在赶集网上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虚假二手摩托车信息,被骗汇入程菲账户6500元。3、2012年12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被害人黄某乙在赶集网上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虚假二手电动车信息,被骗汇入程菲账户500元。4、2013年4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被害人邢某在赶集网上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虚假二手摩托车信息,被骗汇入阳志勇账户2200元。5、2013年4月20日,广西桂林市被害人易某在赶集网上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虚假二手摩托车信息,被骗汇入阳志勇账户800元。6、2013年4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被害人夏某在赶集网上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虚假二手电动车信息,被骗汇入程菲账户782元。以上,被告人刘某骗取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082元。2013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120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甲、李某、黄某乙、邢某、易某、夏某的报案陈述、银行明细账、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销售商品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且亲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二、对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邮政储蓄卡二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婷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然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