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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建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2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思钥,于2009年3月14日生第二个女孩,取名王思琦。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识较短,了解甚少,婚后未���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感情问题生气吵架,且被告好逸恶劳,常与异性同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2万元抚养费;3、婚后财产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平均分割;4、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新世纪125摩托车一辆;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的话,被告要求抚养小女儿,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如果原告不抚养大女儿,两个女儿被告都可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同意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125摩托车一辆,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0月典礼,200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3日生一女,取名王思钥,2009年3月14日生次女,��名王思琦,现两女儿均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于2012年5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典礼时,女方陪送新世纪125摩托车一辆,婚后共同财产有志高牌空调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25寸彩电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以上财产现均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户口本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于2012年5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庭前经本院多次调解,原告均坚决表示要与被告离婚,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次女王思琦尚年幼,应由原告抚养为宜,长女王思钥长期与被告一起生活,考虑到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成长不��,应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子女抚养费自理,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婚前财产以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思琦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思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自理;三、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