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克元、黄友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克元,黄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196号申请人张克元。申请人黄友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克元、黄友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7月17日晚,张克元的妻子潘成平上门找黄友昌,潘成平要求第二天去国华瑞景工地做工时搭黄友昌的顺风车,黄友昌表示同意。2013年7月18日5时50分左右,潘成平乘坐黄友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宜昌市猇亭区318国道国华瑞景门前路段时,黄友昌正准备靠边停车,潘成平抢着下车,从车上跳下,不慎受伤。潘成平受伤后,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治疗,至今神志昏迷,在继续抢救治疗,目前已开支医疗费10余万元,其中黄友昌支付医疗费17000元。2013年8月12日,经宜昌市猇亭区高家店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如潘成平一直处于神志昏迷状态或者出现其他任何意外情形,黄友昌一次性补偿潘成平因本次事故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黄友昌已支付17000元,下余43000元定于2013年8月16日前付清。其余经济损失,潘成平的丈夫张克元自愿承担。二、如潘成平经治疗后清醒,黄友昌、张克元、潘成平在本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克元与黄友昌经宜昌市猇亭区高家店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