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储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春华,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冠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广富。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储春华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储春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储春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