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任丽昕与深圳市汇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丽昕;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95号原告任丽昕,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代表人江国洪。被告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住所深圳市龙华瓣区龙华办事处松和社区旭日小区**603iv>法定代表人江国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任丽昕诉被告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丽昕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