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莱州市宏鑫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莱州市宏鑫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监字第10号原审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泰东街398号。法定代表人徐竹孟,董事长。原审被告莱州市宏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国刚,董事长。原审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莱州市宏鑫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莱州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由绪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国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