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956号���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鲁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并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