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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956号���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鲁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并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