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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0-18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05-2号原告:张杰,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9252-0。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9064604-3。负责人:王建东,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副经理,住烟台市牟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张杰交纳。审 判 长  都皓怡审 判 员  宋继宝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