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永久与陈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久,陈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曹永久,男,1954年1月8日出生。被告陈瑞,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久诉被告陈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久撤回对被告陈瑞的起诉。审判员  陈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