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黄某某,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黄某某现下落不明,对其有关法律文书应适用公告进行送达,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