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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40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湾头社区建材市场A区5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7241-5。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发。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6671913-1。负责人张增常,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7572-2。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909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故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胶州北京支路支行账户为37×××21的冻结。二、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