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江、人民陪审员黄凤飞参加评议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兴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1月30日,被告某某公司将其承包施工在建的“百色市职业教育中心”一期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开始施工,同年3月31日施工完毕,5月3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9312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发包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未付其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3129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6464.25元(年利率6.0%,加收50%,自2012年3月31日暂计至2013年3月7日,此后另计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电脑打印单,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工程量结算单,证明原告和翁昌玉对分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3、委托书、工程款结算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3129元。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经过开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要求,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应予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月30日,被告某某公司将其承包施工在建的“百色市职业教育中心”一期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和翁昌玉。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开始施工,同年3月31日施工完毕,5月3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93129元。被告与翁昌玉另行结算工程款。被告以发包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未付其工程款为由至今拒付原告的工程款而成诉。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欠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对承包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对分包的劳务工程施工完工后,双方于2012年5月3日结算工程款,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93129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订立的建筑施工口头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19312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2年5月3日计至该款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444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314元,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龙审 判 员 何 江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兴帝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