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03号原告魏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武献,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君华、人民陪审员邓广志参加评议,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购买豫NA57**(临)号宝马牌轿车一辆,2013年3月7日、4月3日分别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2013年4月27日原告驾驶该车沿商丘市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商字南100米,因操作不当撞在道路护栏及监控杆上,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受伤,车辆、道路护栏及监控设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原告赔偿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控设备损失10200元,经评估车辆损失为243670元。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53870元,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5月13日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单方事故发生的事实。2、原告《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豫NA57**(临)号临时牌照一副。证明原告合法驾驶。3、被保险人为原告,发动机号为0279D062宝马牌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各一份。证明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4、2013年5月6日原告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一份,《商字监控系统立杆更换造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一份。证明经协商原告赔偿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控设备损失10200元。5、2013年4月28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大队出具的《交通设施损坏造价表》一份。因事故造成交通设施损坏原告赔偿5550元。6、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车损为243670元。被告辩称:在原告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的赔付义务,不应承担诉讼等间接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不持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强调指出,原告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以及对交通设施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没有参与,监控设施损失及交通设施的损失额也没有经中间机构的估价,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赔偿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控设施损失10200元,保险公司虽未参与调解,但该调解协议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应认定为客观公正,对赔偿数额予以认定。交通设施损坏原告赔偿5550元,只有造价表,原告没有提交赔偿凭证,且原告对该项损失并未主张,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购买豫NA57**(临)号宝马牌轿车一辆,2013年3月7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缴纳保费895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投保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一份,车辆损失险缴纳保费7185元,保险金额为437000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缴纳保费1077.75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缴纳保费1704元,保险金额50万元,三者险不计免赔缴纳保费255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3日。被保险人均为原告。2013年4月27日原告驾驶该车沿商丘市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商字南100米,因操作不当撞在道路护栏及监控杆上,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受伤,车辆、道路护栏及监控设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3日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商公交认字(2013)第04274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原告赔偿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控设备损失10200元。经评估车辆损失为243670元。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赔付保险金,诉至本院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控设备损失10200元,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243670元,两项合计为2538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内额赔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提交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魏某保险金25387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判决部分足额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高君华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