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城与储明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城,储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傅城。被告:储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城与被告储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城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