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城与储明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城,储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傅城。被告:储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城与被告储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城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