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保祥、蔡雪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宏伟失踪终审特别程序判决书特(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保祥,蔡雪课,王宏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保祥,男,生于1951年2月2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牛氏庙村*组村民,住该组。申请人蔡雪课,女,生于1954年12月26日,汉族,身份、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宏伟,男,生于1982年3月26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牛氏庙村*组村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王保祥、蔡雪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宏伟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保祥、蔡雪课诉称,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于2002年3月去外地打工,至今未归。申请人11年来不间断地在各地寻找,均未找到。被申请人从2002年3月开始至今下落不明已逾11年,特申请依法宣告王宏伟失踪。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宏伟,系金台区金河乡牛氏庙村二组村民,2002年3月外出打工,同年12月被申请人给其父母打电话要钱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起诉后,本院发出寻人公告,至今仍无果。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金台区金河镇牛氏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金河镇人民政府证明、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宝平路派出所证明及申请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宏伟于2002年12月起下落不明,至今音信全无,对此有其父母当地村民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证实。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仍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宏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素人民陪审员 石长生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