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亿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旺勤电子有限公司、钟付琴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亿能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旺勤电子有限公司,钟付琴,张家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吴商初字第0611号原告苏州市亿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唐彩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卜浩,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旺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1幢516室。法定代表人钟付琴。被告钟付琴。被告张家旺。原告苏州市亿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旺勤电子有限公司(旺勤公司)、钟付琴、张家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卜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勤公司、钟付琴、张家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能公司诉称,其与旺勤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其提供模具和原材料委托旺勤公司为其加工吸尘器地刷零配件。双方合作过程中,其依约履行义务,旺勤公司却中途擅自终止加工合同关系,且未将剩余原材料返还其。在旺勤公司处尚未加工的原材料价值378841.36元,扣除其应支付旺勤公司的加工费用,旺勤公司尚应返还其235800元。旺勤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活动,其股东钟付琴、张家旺变卖设备逃避债务,且曾向其出具承诺书、借条、还款计划等,自愿对旺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旺勤公司返还货款23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钟付琴、张家旺对旺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旺勤公司、钟付琴、张家旺共同负担。被告旺勤公司、钟付琴、张家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亿能公司与旺勤公司之间存在加工业务往来,由亿能公司向旺勤公司提供原料,2012年2月27日,旺勤公司在《2011年8-12月份原材料使用情况表》上对四种原料的领用数、用量及库存数进行确认。尔后至2012年3月22日,旺勤公司继续向亿能公司领取用于加工的原料。2012年9月5日,张家旺出具《承诺书》,承诺“旺勤公司与亿特隆(亿能)的加工帐目,本周六把所有账目算清,如不来对账后果自负,由本人承担。”2012年9月7日,张家旺向蔡祥福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借条》中载明张家旺向蔡祥福借款235800元,实收现金235800元,同时注明:亿能公司应给付旺勤公司的所有货款包括没有开票的已扣除,张家旺欠蔡祥福235800元,张家旺将235800元欠款现金归还蔡祥福。《还款计划》中约定了张家旺向蔡祥福借款235800元分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另查明,蔡祥福系亿能公司的股东,同时系苏州市亿特隆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亿特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祥福与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彩英系夫妻。旺勤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审理中,原告称,旺勤公司擅自终止了加工关系,且未将库存原料退还其。《2011年8-12月份原材料使用情况表》和《(送)提货单》上载明的原材料价值共计382314.19元,扣除其应支付旺勤公司的加工费用,旺勤公司还应退还其原料款235800元。亿特隆公司与亿能公司系关联企业,且亿特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祥福与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彩英为夫妻关系,故张家旺的《承诺书》是向“亿特隆(亿能)”出具。《借条》与《还款计划》系亿能公司向旺勤公司催讨应退回的原料款而出具,并非真正的借款,张家旺出具上述《承诺书》、《借条》、《还款计划》的行为系债务加入,即自愿对旺勤公司结欠亿能公司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放弃了要求钟付琴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材料使用情况表、(送)提货单、承诺书、借条、还款计划、亿特隆公司工商简档、亿能公司工商简档、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旺勤公司、张家旺、钟付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原告提供的旺勤公司盖章确认的《原材料使用情况表》,可以认定被告从原告处领取原材料用于加工,以及被告处库存大量原料尚未使用的事实。《借条》和《还款计划》虽名为张家旺向蔡祥福借款,但原告及蔡祥福明确表示实际并非借款,而是对旺勤公司应返还原告的原料款的确认,结合张家旺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由本人承担”,且《借条》中“亿能公司应付给旺勤公司的所有货款包括没有开票的已扣除”的表述亦与原告诉称相符,可以认定旺勤公司与原告已就应当返还的原材料折价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张家旺自愿对旺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旺勤公司与张家旺共同返还原料款235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旺勤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亿能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23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367元,由被告苏州市旺勤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辛 欣人民陪审员 徐 梅人民陪审员 严希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