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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叶建平与陈国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平,陈国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叶建平,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荣,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平诉被告陈国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平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建平负担。审判员  刘良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海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