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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余敦梅、程家彩等与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敦梅,程家彩,肖琴,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余敦梅,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程家彩,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肖琴,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十堰市棉纺厂工人。被执行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申请人余敦梅、程家彩、肖琴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敦梅、程家彩、肖琴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K6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公民徐辉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鄂C3D1**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敦梅、程家彩、肖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K6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扣押公民徐辉明所有的鄂C3D1**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及办理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设定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