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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1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汉港矿产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汉港矿产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元滨,刘入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172-4号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新城区盛世路苏海大厦。法定代表人孙传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汉港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门河镇南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董事长。被告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海头镇通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朱金荣,董事长。被告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厉庄镇厉庄村龙泉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传东,董事长。被告陆元滨。被告刘入理。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汉港矿产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元滨、刘入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汉港矿产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元滨、刘入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汉港矿产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元滨、刘入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3元,减半收取6912元,由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审 判 员  姜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