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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彭仕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全,刘定满,彭仕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委托代理人王龙霖。委托代理人刘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定满。委托代理人王龙霖。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人彭仕强。指定辩护人余明全,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仕强被控犯抢劫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2013)第10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王银全、刘定满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盛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的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人彭仕强及其指定辩护人余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2月21日20时许,经被告人彭仕强、阳强(另案处理)、尹红强(另案处理)、罗连(另案处理)四人商量后决定对他人实施抢劫。因作案工具不够,四人步行到一家日杂用品店内,由阳强出资购买了一把弹簧刀,之后四人各自携带刀具,乘坐出租车到达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5701”厂八号家属院门口,又步行至成都市三环路川藏立交下辅道处伺机作案。当日22时20分许,被害人王龙飞及女伴赵雪途经此处,被告人彭仕强、尹红强即上前将被害人王龙飞控制,尹红强随即对王龙飞实施搜身,阳强持刀将赵雪控制,罗连在一旁望风。被害人王龙飞对尹红强搜身的行为予以反抗,尹红强用购买的弹簧刀刺中王龙飞左腰背部及左胸部,致其受伤倒地,四人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王龙飞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2月2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江南路一娱乐城路旁将彭仕强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王龙飞系左胸部刀刺伤造成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仕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以被告人彭仕强致死王龙飞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被告人彭仕强赔偿丧葬费200000元、交通费15000元、误工费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伙食费8000元、死亡赔偿金500000元,共计1173000元。被告人彭仕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其并未事先预谋。被告人彭仕强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犯意系阳强提出,搜身和捅刺系尹红强的行为,被告人彭仕强只起配合作用,应系从犯;彭仕强如实交代案情,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请求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彭仕强、尹红强(另案处理)、阳强(另案处理)、罗连(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江安河村“讯联网吧”见面,商量后决定对他人实施抢劫。因作案工具不够,四人步行到江安河菜市一日杂用品店内,由阳强出资购买一把弹簧刀。之后四人各自携带刀具,至双凤加油站附近乘坐出租车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5701”厂八号家属院门口,又步行至成都市三环路川藏立交下辅道处伺机作案。当日22时30分左右,被害人王龙飞及其朋友赵雪途经此处,被告人彭仕强先上前拦劫被害人王龙飞,向其索要钱财,后由彭仕强和尹红强将被害人王龙飞控制,尹红强随即对王龙飞实施搜身,阳强持刀将赵雪控制,罗连在一旁望风。被害人王龙飞对尹红强搜身的行为予以反抗,尹红强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分别刺中王龙飞左胸部及右腰背部各一刀,致其受伤倒地。四人见状,迅速逃离现场。2012年12月22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江安河村一暂住房内将彭仕强挡获。经法医学鉴定,王龙飞系左胸部刀刺伤造成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育有包括被害人王龙飞在内共四名子女。被告人彭仕强等人致死王龙飞,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2月22日零时许,赵雪报案称其与朋友王龙飞于2012年12月21日22时30分许由成都市武侯区5701厂8号院门口步行至川藏立交桥三环路内侧附近时,被四、五名陌生男子采取暴力拖曳方式进行抢劫,后该四、五名男子逃离现场,王龙飞胸口中刀被杀伤在地。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江安河村一暂住房内将彭仕强挡获。3、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受理记录。证实2012年12月21日22时31分,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来电呼救称川藏立交桥下一人被刀杀伤。4、成都现代医院急诊科急救病历。证实2012年12月21日22时43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检查被抢救男子左胸刀刺伤,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双瞳散大,经抢救无效死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三环路川藏立交桥西部桥下三环路辅道东侧绿化带内的人行道上。死者全身多处血迹,右手握有杂草。尸体西侧地面有一1米×0.9米的血泊,现场地面发现一处成趟滴落血迹,四处滴状血迹。在血泊中部发现一把长0.21米的带开关的折叠匕首,匕首刀刃长0.1米、刀把长0.11米,粘附有血迹。6、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现场地面提取的6处血迹、刀刃上的血迹、刀柄上可疑斑迹、王龙飞指甲上可疑斑迹与王龙飞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7、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折叠弹簧刀一把。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死者王龙飞左胸锁骨中线、乳头下方6cm处有一3.6cm刺创口,创角一钝一锐,边缘整齐,探查深达胸腔;右腰背部见一长4.2cm刺创口,创角一钝一锐,边缘整齐,探查未达腹腔。死亡原因系左胸部刺创造成左心室破裂,心包腔、左胸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质符合他杀;根据死者胸部创口形态,推断致死工具应为单刃刺器。9、证人赵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1日22时30分许,赵雪和王龙飞走到川藏立交桥桥下,见对面走来四名男子,最前面的男子突然对赵雪和王龙飞说“把钱拿出来!”,王龙飞说“没有钱”。对方另外两名男子就从王龙飞身后搂住王龙飞的脖子,将王龙飞向桥下中间拖。赵雪往回跑准备去报警,没跑几步,对方一名男子即抓住赵雪向草坪里拖。此时,王龙飞大声呼喊救命,抓住赵雪的男子放开赵雪,并朝5701厂8号院方向逃跑。赵雪请一正从此路过的人帮忙报警,后发现王龙飞趴在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赵雪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20。赵雪通过照片辨认出罗连为其中一名抢劫男子,辨认出被害人王龙飞。10、证人钟建文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1日晚十点半左右,钟建文走到三环路川藏立交桥下辅道时,听见桥下传来女子的声音大喊“抢人了”,同时听到有男子声音在喊“快跑”,后钟建文见一年轻女子从桥下阴影中向自己的方向跑来,有另外几个人影朝反方向桥的另一侧跑,年轻女子跑到辅道上将钟建文前一骑摩托的男子拦住,情绪激动的哭喊“抢人了”,后该女子拨通电话递给骑摩托男子,让其给110说地址。该女子说其男友被杀伤,并带钟建文走到桥下,钟建文见一男子面朝地趴在离三环路内侧辅道十来米的人行道上,身旁流了很多血。11、证人王龙健(系被害人王龙飞的弟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死者王龙飞是其三哥。12、证人陈代中的证言。证实陈代中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江北路开有一家日杂用品店,其铺子上要卖弹簧刀、水果刀之类的物品。13、同案犯尹红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1日晚八点左右,尹红强在“讯联网吧”门口碰到彭仕强、阳强、罗连三人,该三人手上都拿有刀,三人都在跟尹红强说等会儿去做点“业务”,抢点钱,尹红强提出要买刀。该四人至江安河菜市五金铺的路上,彭仕强当着其他三人的面摸出一把水果刀递给罗连,罗连接到后转手给尹红强,尹红强接过水果刀揣到自己左边裤包里。该四人至五金铺进店买刀,阳强出的钱,给了老板一百元,老板找回八十元。买到刀后,尹红强等人把刀拿到手上查看后,由尹红强顺手揣到自己右边衣服包内。后四人行至双凤加油站打出租车到太平园家属区八号院,下车后,尹红强将水果刀递给了罗连。彭仕强提出分开走,称四人走在一堆不安全,容易遇到巡逻队。尹红强和罗连走在前面,彭仕强和阳强跟在后面,至三环路川藏立交桥桥洞下,看到一男一女走过来,彭仕强让尹红强去拦劫,尹红强未去,彭仕强就上前将走来的男子拦下说“兄弟,借点钱来用”。该男子说没钱,并喊叫让同行女子快跑。该女子跑出几米远被阳强用刀控制下来,阳强用一只手捂住该女子嘴部,另一只手拿刀比着其脖子。后尹红强上前用右手对该男子搜身,左手在自己衣服包内摸弹簧刀,该男子往后退、边喊救命边反抗,后尹红强摸出刀朝该男子捅了两刀,分别捅在腹部和腰部,未拔出刀尹红强即逃跑。尹红强通过照片辨认出同案犯阳强,辨认出参与抢劫的“棒二娃”即罗连,辨认出同案犯“杨涛”即彭仕强;辨认出其作案时用来刺伤被害人的弹簧刀,该刀与从案发现场死者王龙飞尸体旁血泊中所提取的弹簧刀一致。14、同案犯阳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1日晚上八点半,阳强、彭仕强、罗连及尹红强在江安河菜市“讯联网吧”上网,彭仕强对阳强等三人说去抢钱,阳强等人表示同意。九点二十分左右,该四人离开网吧,在网吧二楼下一楼的楼梯间时,彭仕强给阳强一把折叠水果刀,并说“我们人多,在抢劫的时候尽量不要亮刀,如果遇到被抢的人反抗就用手捏到刀的尖尖指到脚捅”,彭仕强自己还准备一把弹簧刀放在其外套内包里。后在路边走时,彭仕强问尹红强有没有刀,尹红强说没有并称去买一把。之后该四人到江安河菜市一家杂货店,尹红强选了一把刀,阳强给付二十元。后该四人乘坐一辆出租车到簇桥8号院附近下车,步行至川藏立交桥下寻找目标,约七、八分钟后,彭仕强见一男一女逐渐走近,彭仕强提出抢劫该二人。阳强等四人向一男一女走去,尹红强第一、彭仕强走第二、阳强和罗连走的最后,当要靠拢该一男一女时,彭仕强让尹红强上前拦劫,尹红强走前与该女子擦肩而过,并没拦劫该二人,后彭仕强就冲上前用左手横起将该一男一女拦住并说“兄弟,拿点钱来用”。对方女子突然转身朝后跑,彭仕强称“快点把那个女的抓到”。阳强跑上前约十米的距离将该女子抓住,该女子大喊“抢钱了”,此时阳强用左手将该女子嘴巴捂住,右手持刀用刀尖抵住该女子喉咙让其不要喊叫,并控制住该女子朝彭仕强等人靠拢。后阳强见被抢男子不知被谁用脚蹬到草堆里,之后该男子又站起来,尹红强和彭仕强即冲过去将该男子抓住,该男子大声喊“抢钱了,救命!”。后阳强见罗连离开,就松开该女子也离开,但没跑多远又回头,见尹红强和彭仕强还在让被抢男子拿钱,阳强就对尹红强和彭仕强说“你们还不跑,是不是想遭了”,后尹红强、彭仕强与阳强一起朝太平园方向逃跑至路边一树林里躲着,尹红强称自己用刀捅了被抢男子两下,且用手比划,意指用一厘米左右的刀尖捅刺对方,并说捅刺不深。在抢劫的过程中,阳强、尹红强各有一把刀,彭仕强称自己有把刀。逃跑时,阳强将自己的刀丢在路边一个围墙里。阳强通过照片辨认出罗连即是与其一起作案的“罗文彬”,辨认出彭仕强即是与其一起作案的“杨涛”,辨认出同案犯尹红强;辨认出被害人王龙飞;辨认出尹红强作案时使用的刀具。15、同案犯罗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1日20时30分许,彭仕强在“讯联网吧”对阳强说“出去弄点钱”,并邀罗连同去。阳强告知罗连“弄钱”即是去抢劫。后阳强、彭仕强、罗连从“讯联网吧”出来,在网吧门口遇见彭仕强的另一朋友尹红强,彭仕强邀约尹红强一起去抢劫,尹红强同意。后尹红强对彭仕强说刀不够,担心抢劫时遇对方反抗,后尹红强与阳强一起至江安河菜市里买了一把弹簧刀,罗连和彭仕强在“讯联网吧”出门右边的十字路口等候。后该四人步行至双凤加油站附近再打车到西南食品城下车后,步行至太平园8号院附近时,彭仕强给罗连一把水果刀。后至三环路川藏立交下,该四人见有一对男女走来,当对方走到桥洞下时,彭仕强上前跟对方说“兄弟,借点钱来用。”对方男子说身上没钱,对方女子就往回跑,阳强上前追到该女子并将其控制住,被抢的一男一女都在喊救命。罗连因害怕转身就从武侯大道回到金花江安河村的“讯联网吧”,后在“讯联网吧”阳强告知罗连,尹红强用刀捅刺被抢男子腿部一刀,没有抢到钱。经辨认,罗连辨认出同案犯阳强即是其供述中所称“杨强”,辨认出同案犯尹红强即是其供述中所称“姓尹的男子”,辨认出彭仕强即是其供述中所称“杨涛”;辨认出被害人王龙飞;辨认出尹红强作案时使用的刀具。16、被告人彭仕强的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17、被害人王龙飞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8、被告人彭仕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2012年12月21日19时,彭仕强到金花镇江安河村菜市附近的“讯联网吧”,见阳强、尹红强、罗连均在该网吧上网。同日晚约9时许,阳强对彭仕强说出去“做业务”,彭仕强将身上一把水果刀交给尹红强。后四人离开网吧,路过菜市时,尹红强又去五金店买了一把刀,带在自己身上。该四人走至双凤加油站附近乘坐一出租车,至西南食品城附近下车,走到三环路川藏立交桥下,该四人遂站在路边等候抢劫目标。之后走来一男一女,彭仕强等四人商量后决定抢对方。该四人上前将对方一男一女拦下,彭仕强先对该男子说“朋友借点钱来用”,该男子称没钱。后该男子喊叫起来,并让对方女子快离开,该女子往回跑,没跑几步该女子被阳强拦下。被抢男子一直在呼救,尹红强抓住该男子衣领,彭仕强推该男子胸部,均让该男子不要喊叫。此时有一骑摩托车的人走过,该女子挣脱控制跑到骑摩托的人跟前请其帮忙,彭仕强等人怕被发现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尹红强对彭仕强说自己持刀捅刺该男子屁股一下,是捏着刀尖捅刺的。彭仕强通过照片辨认出尹红强即是其供述中所称“强娃”,辨认出同案犯阳强,辨认出同案犯罗连。彭仕强指认出作案前到达作案现场的方向、等候作案时藏匿的地点、对受害人实施抢劫的具体地点等。19、大竹县公安局庙坝镇派出所证明,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分别是被害人王龙飞的父、母,王银全、刘定满共同育有含王龙飞在内的四名子女。20、丧葬费、交通费票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仕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犯抢劫罪,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彭仕强提出其并未事先预谋的辩解,与其他同案犯相互印证的供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仕强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仕强伙同其他三名同案犯共谋抢劫、寻找犯罪对象,彭仕强先行拦劫被害人并索要钱财,且以暴力方式参与控制被害人,在整个抢劫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彭仕强如实交代案情,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仕强对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如实供述,本院将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请求判令被告人彭仕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彭仕强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致死被害人王龙飞,理应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提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丧葬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2012年度统计数据为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所提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请,本院将根据法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所提伙食费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仕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仕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所支付的丧葬费17936.5元、交通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32936.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银全、刘定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明代理审判员  司良民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