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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村民,住该村张家巷街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村民,住该村张家巷街18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东村村民,住该村北一街39号。委托代理人某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五席坊村权家村村民,住该村北街7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东村村民,住该村北一街15号。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刘某某、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审 判 员  张仲屏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