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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才大与洪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才大,洪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12号原告:黄才大。被告:洪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才大与被告洪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才大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彬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