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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元与被告刘明才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元,刘明才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刘金元,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刘明才,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元与被告刘明才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元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人民陪审员  齐书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