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元与被告刘明才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元,刘明才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刘金元,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刘明才,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元与被告刘明才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元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人民陪审员 齐书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