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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朱西平与文彩玲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西平,文彩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朱西平,男。被告文彩玲,女。原告朱西平与被告文彩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西平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2009年被告在网上认识一男网友后夫妻关系开始不和,2010年10月双方在外打工时被告不辞而别,夫妻自此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文彩玲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朱西平举证如下: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7日在彬县小章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2004年1月6日生育一子朱佳祥,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2009年后因琐事夫妻关系开始不和。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夫妻因故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与男网友关系过密致夫妻关系不和且分居已满两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西平要求与被告文彩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西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人民陪审员  成宗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