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可应、宋莲子、白金芬、杜志豪与黄山市管理公路局黄山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可应,宋莲子,白金芬,杜志豪,黄山市管理公路局黄山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81号原告:杜可应,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宋莲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白金芬,女,哈尼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旭。原告:杜志豪,男,哈尼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理人:白金芬,系杜志豪的母亲。被告:黄山市管理公路局黄山分局。负责人:吴多发,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可应、宋莲子、白金芬、杜志豪诉被告黄山市管理公路局黄山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可应、宋莲子、白金芬、杜志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可应、宋莲子、白金芬、杜志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杜可应、宋莲子、白金芬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