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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奋田。委托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廖泽明。委托代理人严文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379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荭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碧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