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埇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米泉、杨文侠等与吴永军、赵先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米泉,杨文侠,许刚建,严玛利,许某,张小漫,吴永军,赵先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张米泉,男,汉族,,驾驶员,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杨文侠,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刚建,男,汉族,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严玛利,女,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张小漫,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永军,男,汉族,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赵先泽,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现正在服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军、赵先泽未履行赔偿义务,中院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永军、赵先泽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元;债权人未受偿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凤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