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周某诉宗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宗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周荣,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宗军,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淮南农场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与被告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荣负担。审 判 长 许 乐审 判 员 朱邦武人民陪审员 韦 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