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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昕,彭哲,杨永坚,马德兴,刘东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昕。委托代理人彭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永���。委托代理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马德兴。一审第三人刘东洋。再审申请人彭昕、彭哲因与被申请人杨永坚、一审第三人马德兴、刘东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钦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昕、彭哲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请求予以再审。杨永坚、马德兴辩称,彭昕、彭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彭昕、彭哲再审申请提出的理由亦即原二审上诉理由,针对上诉理由,二审判决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相关事实及理由已在二审判决书中作了详尽说明。彭昕、彭哲申请再审没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审查,本院(2011)钦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昕、彭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显钰审判员  米建民审判员  黄其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