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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商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施卫明与海门市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明,海门市邮政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02号原告施卫明。被告海门市邮政局,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833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卫明与被告海门市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卫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卫明负担。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