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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昆浩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盈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昆浩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盈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永健,池凯强,魏伟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88号。诉讼代表人徐晓岚。被告苏州昆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池永健。被告苏州盈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望亭镇长三角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魏伟荣。被告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路857号瑞基大厦205室。被告池永健。被告池凯强。被告魏伟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告苏州昆浩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盈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永健、池凯强、魏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欠息323658.45元,合计人民币10323658.45元(截至2013年3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6865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该案理应由我院管辖,但由于此案属于涉及钢贸市场及市场内经营户的相关商事案件,为便于该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宜将该类纠纷交钢贸市场所在地法院集中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昆浩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盈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永健、池凯强、魏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秋荣代理审判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