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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杨飞飞、王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杨飞飞,王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张建平,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辛市镇大吉村东一组,居民。被告杨飞飞,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站北路纺机南院九号楼三单元六楼中户,居民。被告王蓉(荣),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被告杨飞飞。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杨飞飞、王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杨飞飞所有的位于临渭区北塘巷北段东侧北塘市场2层2F-B-42、建筑面积33.29平方米的商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飞飞名下的位于临渭区北塘巷北段东侧北塘市场2层2F-B-42、建筑面积33.29平方米的商铺的产籍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