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朱红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田明,农民。被告朱红永,农民。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明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