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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朱红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田明,农民。被告朱红永,农民。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明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