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美泽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美泽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海洋。委托代理人邹华东。被告杭州美泽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须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泽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美泽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华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