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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爱明与胡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明,胡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张爱明。被告:胡建刚,慈溪市古塘街道东潮轴承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明诉被告胡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爱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爱明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