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爱明与胡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明,胡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张爱明。被告:胡建刚,慈溪市古塘街道东潮轴承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明诉被告胡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爱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爱明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