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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烟民监字第21号王某:你因与被申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烟民四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主要是:一、程序违法。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而一审法院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提交曹贻乐出具的证明,证实2003年5月24日的收条是后补的,不是当时写的,但是一审法院仍把该收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无故出现了“100000元不是从银行提的,都是从水果贩子凑给我的”,该内容明显是后加的,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所交纳的100000元的楼款,其中45000元,是申诉人的父亲从银行提取的,30000元是申诉人父亲从原田家信用社贷款,其他的25000元,是申诉人父亲向网套商索要的网套款。具体交款时,是申诉人王某与被申诉人的母亲一起去南关农行交给曹贻乐的,王某交了100000元,被申诉人的母亲交了30000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主张的购房款100000元系你出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核实,你提交的相关证据中的2003年5月24日户名为曹贻乐、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龙口市支行存款凭条,并不能证明金额为130000元中的100000元系你交纳。由于你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你的主张,故你的申诉理由证据不足。至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你享有程序适用异议权,但你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搜索“”